1.中央空管办会同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门在北京市行政区全域联合划设北京市无人机电子围栏
11月27日,为规范无人机飞行活动,有效遏制“黑飞”等违规违法行为,中央空管办会同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门将在北京市行政区全域联合划设北京市无人机电子围栏,于2025年12月1日零时启用。中央空管办呼吁所有无人机企业做好数据预先置入,使用无人机的用户自觉遵守法规,及时更新数据。对于任何蓄意破坏、规避电子围栏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2.文化和旅游部、民航局联合印发《文化和旅游与民航业融合发展行动方案》
12月3日,文化和旅游部、民航局联合印发《文化和旅游与民航业融合发展行动方案》。《方案》明确,培育融合新产品新业态新场景,规范有序发展低空旅游。推动地方结合实际建立低空旅游“行业+地方”联合监管机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具备资质和条件的企业提供低空旅游项目,结合各地旅游资源地域性、季节性特点开发特色低空旅游线路和产品。研究制定空中游览市场管理办法,引导低空旅游健康有序发展。
3.中国网络安全审查认证和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出台低空经济领域无人机产品安全技术要求
12月3日,中国网络安全审查认证和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出台低空经济领域无人机产品安全技术要求,并同步启动认证工作。据介绍,该无人机安全技术要求创新性融入“北斗+安全”融合定位标准,明确导航准确性、信号稳定性等关键指标,要求无人机需具备厘米级定位与实时轨迹回溯能力。这一标准与地方低空智联网建设、低空适航认证等实践形成呼应,目前已有企业率先启动认证申请。
4.民航局印发《关于推动“人工智能+民航”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12月5日,民航局印发《关于推动“人工智能+民航”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围绕安全、运行、出行、物流、监管、规划建设等六大重点领域,结合民航发展需求与人工智能技术优势,系统梳理了“人工智能+民航”创新赋能场景。其中明确,围绕通用航空与低空安全保障场景,推动人工智能在低空飞行活动动态监视、风险预警、低空障碍物精准识别及主动避障、运行冲突智能探测与解脱,以及民用机场低空安全智能管控等应用,保障低空运行安全高效。《实施意见》还在附件中对具有较高推广前景的“人工智能+”42项具体应用场景作了细化,其中包括低空障碍物精准识别及主动避障技术、低空智能安全协同运行等。
5.教育部发布《2025年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增补清单》
12月9日,教育部发布《2025年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增补清单》,共增设57个新专业,含中职专业3个、高职专科专业31个、职业本科专业23个。其中共6个低空经济相关专业,包括高职专科“低空飞行器装备技术”、“低空安全与技术”、“低空智联网技术”、“低空物流技术与运营”,职业本科“低空飞行器工程技术”、“低空智联网工程”。据悉,教育部职成司今年7月发布《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增补专业论证工作的通知》,其主要任务显示,围绕国家战略和区域、行业高质量发展新需求,促进专业设置与区域产业布局紧密对接,在现行《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基础上,对职业教育中职、高职专科、职业本科专业目录提出增补专业建议。
6.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规范》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12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近日批准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规范》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国家标准规定了无人机实名登记和激活的工作流程,在登记主体、登记管理与查询、注销、数据交换接口、等级保护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要求无人机在激活前和取消激活后均不能具备飞行能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规范》国家标准规定了无人机应在开机后和飞行全过程中主动向监管方报送自身身份、位置、速度、状态等信息,以便监管方全程实时掌握无人机的飞行状态。
7.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发布咨询通告《限用类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标准(征求意见稿)》
12月15日,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发布咨询通告《限用类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标准(征求意见稿)》。文件提供了CCAR-92部第92.343条规定且符合如下限制的限用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型号设计及其更改所需满足的适航要求: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中的最大起飞重量小于5700千克的固定翼,以及复合翼、倾转翼等复合构型,最大起飞重量小于3180千克的旋翼类(包括多旋翼构型)。申请人可以使用该适航标准作为适用的限用类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型号合格审定基础。
8.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发布咨询通告《动力提升航空器适航标准(征求意见稿)》
12月15日,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发布咨询通告《动力提升航空器适航标准(征求意见稿)》。文件提供了动力提升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的指导材料,适用于可有人驾驶的,纯电供能分布式电推进系统的,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5700公斤,最大乘客数不超过9座,非增压座舱的,最大使用限制速度或最大结构巡航速度(二者取大者)小于463公里/小时的动力提升航空器。该适航标准用于符合CCAR-21部21.17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类别航空器中适用动力提升航空器型号设计及其更改所需满足的适航要求。申请人可以使用该适航标准作为满足适用性的动力提升航空器的合格审定基础。
9.交通运输部发布新版《螺旋桨适航规定》《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12月1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新版《螺旋桨适航规定》《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螺旋桨适航规定》规定了颁发和更改螺旋桨型号合格证的适航要求,完善了螺旋桨适航审定的一般要求、设计和构造要求、试验和检查要求;《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规定了颁发和更改最大重量等于或者小于3180公斤(7000磅)且其乘客座位数不大于9座的正常类旋翼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的适航要求,明确了型号合格审定中的飞行特性及构造要求,完善了对正常类旋翼航空器的设备要求并规范了使用限制要求;《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规定了颁发和更改运输类旋翼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的适航要求,明确了型号合格审定中的飞行特性及构造要求,完善了对运输类旋翼航空器的设备要求并规范了使用限制要求。
10.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将提请于本月召开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12月15日,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将提请于本月召开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修订草案三审稿拟增加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审定的内容。同时,进一步加强旅客权益保障,强化民用航空安全保障,并与消防救援管理体制改革、国家空中交通管理体制改革、民航公安机关管理体制改革等做好衔接。今年6月,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专门增加“发展促进”一章,内容包括拓展应用服务领域、促进低空经济发展等。
11.民航局发布行业标准《民用水上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
12月16日,民航局发布行业标准《民用水上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T 5089-2025),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标准》共分为7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水上机场数据、水上机场物理特性、水上机场障碍物限制、目视助航设施、救援和消防,适用于昼间目视运行的民用水上机场,最大起飞质量在5700kg及以下的水上飞机使用的水上机场。水上机场飞行场地指标按拟使用该飞行场地的各类水上飞机的最大起飞质量确定。
12.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低空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试行)》
12月26日,为明确低空经济概念和范畴,明晰产业边界,根据低空经济阶段性特征和重点领域、重点环节,按照统计工作相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低空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试行)》。文件明确,低空经济是依托低空航空活动带动相关产业创新和场景应用形成的综合性经济形态,包含低空制造业、低空运营业、低空基建与信息服务业、低空配套业等4个大类,具体有23个中类、65个小类。低空经济核心产业是指为低空飞行活动提供产品、基础设施、服务保障以及依托低空飞行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各类经济活动,包含10个中类、36个小类。
13.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将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12月27日,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将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新修订的法律共16章262条,适应民航事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充实完善规范民用航空活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支持民航制造业、运输业、低空经济发展的各方面制度措施。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明确,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设计、生产、进口、维修和飞行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适航许可,按照规定无需取得适航许可的除外。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
